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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24


近日,市粮食和储备局印发了《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发挥政府储备作用,2022年9月重庆市粮食局印发了《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在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8月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印发《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进一步完善了法制体系,筑牢粮食安全制度根基。2024年10月,市粮食和储备局启动《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先后征求各区县(自治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市粮油质检站、重庆储备粮集团意见,2024年12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反复研究,多方论证后,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3条,分为总则、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储存及出库质量管理、检验要求、监督检查、附则,另附件。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企业等各方面职责。

(二)入库质量安全管理。明确政府粮油储备的入库质量要求、承储企业条件,细化收购入库检验要求。

(三)储存及出库质量管理。明确承储企业储存及出库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建立档案、定期检验、异常粮情处置、开展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维护及细化出库检验等要求。

(四)检验要求。明确承担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扦样规范、流程及检验记录管理要求等。

(五)监督检查。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比例,完善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处理。

(六)附则。作出例外规定,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七)附件,必检项目制度。《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设定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准确界定有关名称和所指范围。“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改为“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质检站”更改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政府储备粮食”更改为“政府粮油储备”;明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是指粮油权属归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二)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政府粮油储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粮油质量安全。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以及具体承储企业对承储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粮油储备入库质量安全管理。一是明确水分要求。为保证政府粮油储备安全,增加“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规定。二是优化政府粮油储备入库检验指标。收购政府粮油储备的入库检验指标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粮油常规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批次入库粮油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三是变更平仓检验委托授权单位。将市级政府粮油储备的平仓验收委托授权单位由市储备粮公司变更为市粮食和储备局。四是粮食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报告中应注明首车时间和最后一车时间。

(四)完善政府粮油储备储存及出库质量管理。一是鉴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已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安全距离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故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的表述。二是将原办法第十四条“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修改为第十五条“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并增加“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化学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应当增加储粮化学药剂残留检验,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等规定。为确保政府粮油储备质量的可追溯性、监督承储企业的合规性,着重明确粮油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在第十六条增加“保存期限自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五)进一步完善政府粮油储备检验制度。一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认定标准。第二十条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要求承担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的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信誉良好”。二是加强扦样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代扦或者送样检验。增加“扦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三是进一步明确复检申请提交时效。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检验结果反馈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六)完善政府粮油储备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规范督检考有关规定,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修改为“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情形予以行政处罚”。

(七)其他事项。一是增加附件《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原《必赢(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渝发改粮督〔2020〕2042号)自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二是附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出库时,质量指标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标〔2023〕60号)等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等级,不判定是否达标,相关检验结果应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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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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