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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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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2〕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和配套价格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68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听证是《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制定(含调整,下同)价格的法定程序,价格听证目录是政府价格行为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价格听证;未履行法定价格听证程序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无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

三、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价格听证。

四、纳入《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价格听证。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五、《听证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车辆通行年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

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价格、其他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和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七、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3年11月14日公布的《重庆市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渝价[2003]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附件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范围

听证机关

一

居民

生活用电

销售价格

省级电网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地方电网

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水

销售价格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三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气

销售价格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四

城市公共

交通基本

运价或票价

轨道交通和主城九区

公共汽车、出租车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九区外当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五

医疗

服务价格

全市范围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的主要

医疗服务项目

市价格主管部门

六

高中和高等

教育学费

全市范围政府举办的

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七

有线电视

收视维护费

全市范围有线

电视传输系统

市价格主管部门

八

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

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区县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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